谢剑超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资金交付的真实性
来源:谢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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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的案子,该案件看起来比较简单也可以说毫无悬念,但经过仔细琢磨会后发现了很多问题,从已发现的问题作为突破口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以一张2012年所签的120万元的借据起诉到了法院,由于原被告之前为同事关系相处较好,同时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一起对外放贷,所以双方经常有相互拆解资金的情况。对于是否已经清偿完原告的120万元借款被告已经记不起来了,该借据签完后原告是否实际交付被告也已记不清楚。代理人就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申请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法院审核款项来源、资金是否实际交付等几点,圆满的为当事人处理了该纠纷。

以下为当庭发表的辩论意见:

根据原告的举证来看,其证据仅有借据一份,再无它证。而仅仅依据一份借据去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120万元的借款关系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原被告二人为同事关系,在2010年左右就经常相互间拆解资金对外放贷,双方之间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这一点从被告当庭举证的银行转账凭证、原告向被告书写的借据、以及案外人向被告借款由原告作为担保人的借据上都能反应出来。其次,经过当庭询问原告的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虽然原告陈述其前妻是做生意的,年收入能达到20万元,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并不具备一次性交付大额资金的能力。再者,根据原被告以往的交易习惯,双方资金往来以银行转账为主,而本案中120万元的借款却有违以前的交易习惯改为全额现金交付显然不合理,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交易当天其前妻的银行取款记录。以上几点足以引起合理怀疑。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请法庭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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