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剑超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重要性
来源:谢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7
浏览量:979

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重要性

最高院和最高检在今年的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报告还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提起公诉1390933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聘请律师是多么重要。律师的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并不只是会见嫌疑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有无逮捕必要性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严密关注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积极递交不予逮捕意见,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而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此可知,律师在审判前的辩护空间并不是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无所作为,而是大有作为。

本律师最近办理的一起Xxx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过本律师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多方沟通,向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提交法律意见的多方努力下,最终在逮捕环节七天审查的黄金时间内争取到了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释放这一好的结果。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据悉,xx公安局xx分局对立案侦查的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中的犯罪嫌疑人X某已经报请贵院批准逮捕。作为辩护人,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审查逮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X某的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时听取X某的陈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X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X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X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依据会见时听取X某的陈述与辩解,XXXXXXXXXXXXXXXXX根据上述规定,X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除此之外,X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退一步讲,若X某的陈述属实,即使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也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整个所谓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小,犯罪情节轻微。因此,X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二、X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如果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而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具体到本案,X某涉嫌的罪名不属于暴力型犯罪,而且X某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此外,据委托人反映,截止目前,同案犯大部分归案,案件的重要证据(言辞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而且X某归案后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态度良好,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所以,X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根据上文的详细论述,本案中X某虽然可能存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的事实,但是因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而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不能据此就认定X某符合逮捕的条件。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X某及其亲属的陈述。如果X某及其亲属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X某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为此,建议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地侦查此案的同时,对X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Xx检察院

辩护人:谢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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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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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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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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