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出租车驾驶资格,在帮朋友代开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但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风险程度。
通过本律师从法理、法律等相关角度去分析,该案件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程度责任,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剑超作为李x的代理人现就该案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法庭不应予以支持:
首先,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逝者xxx与李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应超过60%。其次,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过高,法庭不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项目,应由被告都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都xxx产保险公司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的商业险合同条款中约定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该免责条款并未说明驾驶人需要xxxxx,哪个部门去xxxxxxxxxxxxxx,保险公司也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资格证,且从业资格仅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xxxxxxxxx评价,不涉及对驾驶xxxxxxx力的考核。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员李x持有准驾车型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符合准驾车型的范围,表明xxxxxxxxxx资格,其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风险程度,国家对从事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xxxxxxxx水平,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没xxxxxxxxx。3、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为被告都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所谓“xxxxxxxxxxx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者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都xxx产保险公司仅仅只是主张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上画了一条黑线,但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对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进行说明。2、李x在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虽为出租车,但其并不是为了运输营利,而是帮朋友将车开回家中,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乘员。在开庭时,被告徐州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也当庭举证说明,该出租车白天有一名驾驶员、晚上xxxxxxxxxxx,其足以证明李x不存在驾驶车辆进行营运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李x驾驶车辆既然xxxxxxxxx目的,那么肇事车辆就不应当xxxxxxxx车辆。故被告都xxx产保险公司在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肇事车辆事发时属于xxxxxxxxxx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被告李x代理人认为,都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范围内,应由被告都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