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剑超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是否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就能视为达到上房交付条件?
来源:谢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4
浏览量:666

竣工验收备案表其法律性质仅仅是一个备案证明,只能说明房屋就质量问题备过案,而房屋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除了要符合合同约定之外,还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目的。本律师代理6名业主成功维权,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数额达300多万元.



代理意见

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延期交付房屋的这一违约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存在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方应于2012年8月8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而被告并未书面通知过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其房屋也未施工完毕,未达到上房条件。

其次,被告代理人提出涉案合同是在合同约定的上房期限届后才签订的,该说法不能自圆其说也不符合常识及相关规定。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原被告就已经签订过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该预售合同约定的上房日期与涉案合同约定的上房日期是一致的,只是由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后,被告将预售合同收回。按照常理来讲,原被告不可能直接签订网上备案合同。且被告陈述原被告在2012年8月8日之前并未签过任何合同,那么原告提供的2012年4月份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委托被告代为装修涉案房屋的委托书,以及定金收据显然已经能够说明问题。

再次,被告认为只要取得合同中符合约定的上房条件即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就达到了可以交付的条件,而其房屋外的相关配套设备、道路等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实际的使用条件并不在考虑范围内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其法律性质仅仅是一个备案证明,只能说明房屋就质量问题备过案,而房屋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除了要符合合同约定之外,还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目的,如果业主所购买的商铺不能入住使用,影响其正常经营,那么其购房目的显然不能实现。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谢剑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剑超律师咨询。
谢剑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03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00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剑超
  • 执业律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9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004室